[单选题]2017年 6月 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 2017年 6月 22日,甲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股东会 6月 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甲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甲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 6月 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人民法院驳回贾某诉讼请求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