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1年)甲对乙享有 50000 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 3 个月后到期的 7000 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 8000 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 10000 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 5000 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 A
    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 B
    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 C
    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 D
    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A,B,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选项 A: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2)选项 B: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 C: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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