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7年初自用办公楼转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价值增值额=900-(2 000-1 200)=100(万元),列入“其他综合收益”贷方;
②2×07年末根据当时的公允价值1 200万元,应认定投资性房地产暂时增值额=1 200-900=300(万元);
③2×08年末根据当时的公允价值1 800万元,应认定投资性房地产暂时增值额=1 800-1 200=600(万元);
④2×09年末根据当时的公允价值1 700万元,应认定投资性房地产暂时贬值额=1 800-1 700=100(万元);
⑤2×10年初出售办公楼时产生的其他业务收入=3 000(万元);
⑥2×10年初出售办公楼时产生的其他业务成本=1 700(万元);
⑦2×10年初出售办公楼时由其持有期间产生的暂时净增值冲减其他业务成本=300+600-100=800(万元);
⑧当初自用房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出售办公楼时冲减“其他业务成本”100万元;
⑨2×10年初出售办公楼时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3000-1700+100=1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