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M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7年12月1日,该企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300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余额为20万元,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12月份该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8日,向乙企业销售M产品100件,每件产品单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2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本月末款项尚未收到,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20日,丙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M产品10件,该产品为上月采用现销方式售出并已确认收入,其单价为2.5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2万元。甲企业已向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红字发票,并签发了一张面值为29.25万元、期限为1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退回的产品已入科。
(3)31日,年终清查财产时,发现2013年入账的应收账款3万元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
(4)31日,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后,确定“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为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