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8年)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 C
    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 D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年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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