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未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此不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B,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分之一监事不能决定监事会通过该项决议,所以无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C,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注意:考生可能会对1000万注册资本是否为实收股本有疑问。本题中明确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募集方式设立,故其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选项D,王某持股超过10%,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