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
  •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B
    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 C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D
    丧失商业信誉
  • E
    以低价出售商品
正确答案:A,B,C,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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