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1条规定,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①电气火灾;②固体表面火灾;③液体火灾;④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第3.2.2条规定,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①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②钾、镁、钠、铁、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③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④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⑤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