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⑧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③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④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