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综上所述,AD选项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