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背景资料】
某巷道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垫资能力,并写明:投标人承诺垫资每增加500万元的,评标增加1分。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因设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为了不影响按期开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开工后又担任了另一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于是项目经理委托执行经理代替其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此提出异议;
事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
事件3:在底板结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为了不影响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连夜施工的同时,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并对附近居民进行公告;为了分解垫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单位才向分包单位付款,分包单位不得以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为了强化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总分包双方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自己承担。
【问题】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3.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分包合同条款能否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说明理由。
5.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null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不妥当。
理由:不能把承诺垫资作为评标的加分的条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工不妥当。
理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修改后的草图先行开工是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3.事件1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不应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事件2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而本事件中总承包单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全部结构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这不符合规定,况且还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如需夜间施工的,在申请夜间施工得到当地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以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分包合同条款不能规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付款责任。
理由:因为分包合同是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不涉及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能因建设单位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5.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合法。
理由: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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