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项目部承建一地方铁路A标段综合工程,工程合同额5600万元,工期12个月,工程内容主要包括路基、桥涵和轨道铺设。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所需钢材、水泥等主材由建设单位向钢材厂商采购、直接供货。施工中钢材生产商因故无法按约定供应工程所需钢材,致使工程停工半月余。为确保工期,项目部自行联系了一家小型钢材生产厂家并签订了供货合同。小型钢材生产厂在供货的同时提供了相关检验合格证明。随后项目部将这批钢材用于桥涵施工。当月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这批钢材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问题:
1、造成施工单位工程停工的责任由谁承担?如何追索赔偿?
2、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钢材用于工程的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
3、对于背景材料中的返工事件,相关各方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