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 改变航道、航梢。
2. 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3. 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4. 打捞沉船、沉物。
5. 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6. 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7. 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8. 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9. 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10. 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11.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