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友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承揽人(承包人)发现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发包人)。因定作人(发包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发包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019 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7.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