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某项目的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未投保工程一切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工程师提出补偿要求,并附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和证据。
施工单位认为遭暴风雨袭击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补偿要求包括:
(1)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共计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2)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3)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
(4)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损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问题: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与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什么原则分别承担?
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