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 1077 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规定的三十日即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基于夫妻关系特殊性的考虑,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内含浓厚的伦理色彩,涉及强烈的情感因素。
为此,离婚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还应立足于以人为本、治愈修复关系、弥合亲情、保护弱者利益。设置离婚冷静期体现了身份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在处理纠纷的同时,使关系治疗修复与干预相结合,特别是给冲动型离婚的当事人以修复的机会。同时,离婚的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冷静期内是否撤回、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