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租金,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丙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9日。5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丁公司取得票据后,向丙银行提示承兑,2日后,丙银行完成了承兑。
5月30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仅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后即将票据交付给戊公司。戊公司收到票据后,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
2021年8月15日,戊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丙银行拒绝。理由是,甲公司未将50万存入丙银行。戊公司拟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2)若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丙银行拒付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