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为支付货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丁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汇票金额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丁银行提示承兑,丁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偿还借款,在此过程中,戊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遂请张某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保证”字样,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戊公司直接找到张某要求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认为戊公司应当先向承兑人丁银行提示付款,只有当丁银行拒绝的情况下,自己才承担付款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对哪些对象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