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张某为受益人,妻子李某为被保险人。2022年2月,妻子李某去世,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取得证据如下:
(1)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时,其妻子李某有间歇性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时,未经妻子李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依据上述证据向张某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如下:
(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2)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也无效。
张某主张:虽然在投保时未经妻子李某同意,但妻子李某经过治疗,精神恢复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已经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故保险合同有效。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是否符合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订立保险合同时,张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事后书面同意并认可的,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