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于2020年出资设立了甲家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赵某以200万元货币出资,钱某以价值150万元的设备出资,孙某以200万元的专利权出资。李某以其拥有的200万元的房产出资,股东按1:1:1:1的方式进行表决;李某将其房屋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但未按章程规定将房屋交付给公司。2021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对部分产品业务分立设立乙公司的事项通过了决议,会议上除孙某表示反对外,其余股东均投赞成票,但孙某提出李某未将房屋交付给公司因此不得行使表决权。随后,孙某以自己与公司理念冲突无法继续合作为由请求解散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能否主张李某不享有表决权?请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分立设立乙公司的表决是否通过?请说明理由。
(3)孙某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孙某可以通过何种途径退出公司?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