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A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A公司签发的支票不能支取现金。根据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日。在本案中,C公司于9月3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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