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20年年初,甲公司陷入了3件合同纠纷:
(1)1月初,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订购一批办公用品,约定1月10日交货。1月10日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甲公司多次催告无果。3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准备收货,甲公司表示收货可以,但乙公司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以受新冠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2)2月25日,丁公司通知甲公司春节前订购的防疫用品因被政府征收无法供货,甲公司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但要求丁公司赔偿因迟延通知无法履行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3)3月10日,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2019年1月份开始、为期3年的房屋租约,称其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使用该房屋已1月有余,其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知,新冠疫情对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实质影响的期间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受新冠疫情影响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因迟延通知无法履行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乙公司不能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迟延覆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迟延通知造成的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丙公司无权通知甲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租赁期限3年,而受疫情影响的期间仅月余,无迹象表明丙公司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丙公司不能单方通知甲公司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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