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甲公司陷入了3件合同纠纷:
(1)1月初,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订购一批办公用品,约定1月10日交货。1月10日乙公司未能按期交货,甲公司多次催告无果。3月初,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准备收货,甲公司表示收货可以,但乙公司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以受新冠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2)2月25日,丁公司通知甲公司春节前订购的防疫用品因被政府征收无法供货,甲公司通知丁公司解除合同,但要求丁公司赔偿因迟延通知无法履行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3)3月10日,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2019年1月份开始、为期3年的房屋租约,称其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使用该房屋已1月有余,其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知,新冠疫情对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存在实质影响的期间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9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能否以受新冠疫情影响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因迟延通知无法履行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并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