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20年8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20年9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20年10月,该合伙企业与美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美达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美达公司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美达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美达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3)美达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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