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期初无留抵增值税税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0年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4.3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15.6万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2)2020年1月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赊销商品200件,单位售价1万元(不含增值税),单位成本0.8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约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6个月内丙公司有权将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地估计退货率为20%。2月5日甲公司收到货款。7月5日退货期满,丙公司实际退回商品40件,甲公司当天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当即返还货款,收到退货。
(3)2020年2月29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商品合同,售价为100万元。甲公司承诺售出后1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故障或质量问题,免费保修,同时还提供2年延保服务,商品单独标价为80万元和延保单独标价为20万元。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估计在法定保修期(1年)内将发生的保修费用为6万元。该商品的成本为7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价款;同时甲公司将该商品交付给丁公司,并向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编制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