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证券公司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原第七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10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