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容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甲的保证金水平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故不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第三十三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