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第五条规定,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第四条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第二条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