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4)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5)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6)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