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信托类产品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
信托计划是为满足客户特定需求而设计的,个性化较强,并且缺少转让平台,因而流动性比较差。在通常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但如果合同有约定,则在信托合约生效后几个月,委托人(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应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并缴纳手续费。
2.收益情况
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同时,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处理受托财产而发生的亏损,全部由委托者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者自担。
信托资产管理人的信誉状况和投资运作水平对资产收益有决定性影响。一般来说,拥有一批精通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丰富的理财专业人士的信托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将使信托计划获得更大的收益。在一些信托协议中,信托资产的投资方向是由资产委托人决定的,受托人只是负责按协议行事,因此,其投资收益率与委托人的投资决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