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是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是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是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是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是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