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在确认质物、质押权利的合法性时,应注意:①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作为质物;②凡出质人以权利凭证出质,必须对出质人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时向权利凭证签发或制作单位查询,并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③凡发现质押权利凭证有伪造、变造迹象的,应重新确认,经确认确实为伪造、变造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④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质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⑤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还必须对背书进行连续性审查;⑥对以股票设定质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