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中关于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要求的规定:①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②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③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在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厂界距居民区应>10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