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由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