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本题知识点已过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①证券从业资格证书;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③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④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⑤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⑥最近二十四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⑦最近二十四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⑧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