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Ⅰ项,《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Ⅱ项,项目收益债券属于企业债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第1134号),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Ⅲ项,《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Ⅳ项,《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Ⅴ项,《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第2条第3款规定,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