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Ⅰ、Ⅳ、Ⅴ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第2.2.6条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章程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Ⅱ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96条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Ⅲ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