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规定;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具体分析如下:
A项,第26条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BC两项,第21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D项,第22条规定,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