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
【解析】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分析如下:
A项,第11条规定,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①出现本办法第7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②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③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B项,第7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①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的;
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③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④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⑤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C项,第13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D项,第15条规定,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挂牌公司(含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推荐参加资格考试:
①本办法第7条第①、②、③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②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且未满1年的;
③与挂牌公司无劳务关系的;
④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