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考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
【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具体分析如下:
AC两项,第14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于设立不足2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B项,第17条第1款规定,聘请资信评级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的,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D项,第21条规定,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