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年度报告的内容;
【解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Ⅰ项,第58条规定,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查询索引及披露日期,以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
Ⅱ项,第30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以下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置改革承诺、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资产重组所作承诺、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所作承诺、股权激励时所作的承诺,以及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上述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详细列示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事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承诺的履行情况等。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Ⅲ项,根据第48条第1项,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截至报告期末以及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Ⅳ项,根据第48条第5项,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公司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投资者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应计入证券公司自有证券,并与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Ⅴ项,第55条第1项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连任的从首次聘任日起算)、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