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 年 3 月 31 日,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与乙公司的一项生产设备和一项商标权进行交换,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相关资料如下,资料一,甲公司换出产品的成本为 680 万元,公允价值为 800,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 800 万元,增值税额为 136 万,甲公司未对该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资料二,乙公司换出设备的原价为 10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70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 500 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 5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85 万元;乙公司换出商标权的原价为 280 万元,已摊销 80 万元,公允价值为 300 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为 3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8 万元;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 33 万元。
资料三,甲公司将换入的设备和商标权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乙公司将换入的产品确认为库存商品。甲、乙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本题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