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商品收入9000万元,提供修理劳务收入500万元,出租包装物收入60万元,从其他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25万元。
(2)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1380万元,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18万元,合理的会议费8万元,直接向某敬老院捐赠6万元。上缴集团公司管理费10万元。
(3)由于管理不善被盗库存商品一批。经税务机关审核,该批存货的成本为4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8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2万元,责任人赔偿2万元。
(4)上年度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50万元。
已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