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空调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W型空调100台,每台含税售价为3510元,甲公司给予每台351元折扣额的价格优惠。双方于7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甲公司7月6日收到价款,7月20日发货并向对方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乙公司7月22日收到空调。
(2)销售Y型空调3000台,每台含税售价为2925元。公司业务部门领用10台Y型空调用于奖励优秀员工。公司食堂领用2台Y型空调用于防暑降温。
(3)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00元;向丙公司支付新产品设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000元;支付销售空调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50元,支付招待客户餐饮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120元。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