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76条规定,邀约可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