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1)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 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