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第1 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行使随时解除权。这里的一个月额外工资,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经济补偿义务,不影响随时解除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