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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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煤油也即三号喷气燃料,是非水溶性,其闪点为38℃。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第4.1.2条,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系统。
提醒:此处不适用第5.2.1条,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 第8.7.2条,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①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②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第8.7.3条,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2)润滑油储罐;(3)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第8.7.4条,除本规范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