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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
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
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
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