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
(1)5月11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按照股票公允价值支付购买价款918000元,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上年度现金股利18000元。另外,甲企业支付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5月15日,甲企业实际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8000元。
(3)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10000元。
(4)7月6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8元发放本年上半年的现金股利。7月1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
(5)7月18日,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出售10000股,售价为5060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2660.38元。
(6)12月31日,甲企业仍持有剩余的乙企业股票10000股,公允价值为600000元,甲企业预期将继续持有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