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解析:
6.4 评价内容与方法
6.4.1 项目所在区域达标判断
6.4.1.1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 2 、NO 2 、PM 10 、PM 2.5 、CO和O 3 ,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6.4.1.2 根据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断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达标区。如项目评价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县级或以上,下同),需分别评价各行政区的达标情况,若存在不达标行政区,则判定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
6.4.1.3 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的,可按照HJ 663中各评价项目的年评价指标进行判定。年评价指标中的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h平均或8h平均质量浓度满足GB 3095中浓度限值要求的即为达标。